一、什么是虐待被監管認罪
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被監管人的人身權利和監管機關的正?;顒印?/p>
對被監管的人進行體罰虐待,往往施用肉刑,捆綁打罵,侮辱人格,進行精神折磨,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被監管人,是指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一切已決或未決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他依法拘留、監管的人。這些人包括在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中服刑的已決犯,在看守所、拘留所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被拘留或者其他依法被監管的人。
毆打,是指造成被監管人肉體上的暫時痛苦的行為。
體罰虐待,是指毆打以外的,能夠對被監管人肉體或精神進行摧殘或折磨的一切方法,如罰趴、罰跑、罰曬、罰凍、罰餓、辱罵,強迫超體力勞動,不讓睡覺,不給水喝等等手段。
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的行為只有在情節嚴重時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使用酷刑摧殘,手段惡劣;一貫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屢教不改的;毆打、體罰虐待多人多次,影響很壞,等等。確定情節是否嚴重,一般應從行為人實施體罰虐待行為的主觀意圖、手段、對象及其造成的后果來認定。同一行為,由于被監管人的條件不同,也會有不同的認定。如強迫過度勞動,對身強力壯的人和年老體弱或者少年犯的后果不一樣。后一種人可能因過度的體力勞動,造成身體傷殘。如果是行為人故意所為,就屬于體罰虐待性質,情節和后果都是嚴重的,就要以本罪論處;如果情節一般,后果不太嚴重的,不以犯罪論處,可由主管部門酌情予以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監管人員實施毆打、體罰虐待的行為,致使被監管人傷殘、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條關于故意傷害罪、第232條關于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所謂監獄,是指刑罰的執行機關。所謂拘留所,即關押被處以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人的場所。所謂看守所,即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場所。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即監管人員對其實施的體罰虐待及違反監管法規的行為是故意。
犯罪目的一般是為了壓服被監管人。犯罪動機各種各樣,有的是為泄憤報復,有的是逞威逞能等。不管出于何種動機,都不影響犯罪成立。但是,犯罪動機是否惡劣,可作為量刑輕重的情節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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