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刀搶劫數額較少的判幾年
一般情況下,一般判十年以下,不需要判死刑。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持刀搶劫數額較少的不會判死刑,具體判多少年要根據實際的情況才能確定。
二、持槍搶劫的量刑
搶劫罪是我國最嚴重的八種犯罪之一,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加重構成的搶劫罪有下列幾種情形:
⑴入戶搶劫;
⑵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⑶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⑷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⑸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⑹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⑺持槍搶劫的;
⑻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加重構成的搶劫罪又可分為結果加重和情節加重兩種情形,搶劫罪的結果加重,是指因搶劫而致人重傷、死亡的犯罪情況。
在司法實務中,一般作如下處理:
1、以下情形一般多考慮可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1)在搶劫過程中殺人的,比如為搶劫而直接傷害或殺人,造成死亡或兩人以上重傷的。
(2)同時具備上述八種情節中兩種以上情節的。
(3)搶劫金融機構的。
(4)搶劫搶險物資,造成嚴重后果的。
(5)搶劫軍用物資,嚴重減弱戰斗力的。
2、下列情形一般多考慮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1)在搶劫過程中,并不是為了滅口,是由于意外因素造成死亡的。
(2)雖在搶劫中造成重傷,但沒有殘疾的。
(3)雖有八種情節之一,但情節不嚴重的。
(4)多次及數額大,但如行為人認罪態度好,積極退賠,也可適用死緩。
根據法律規定以及一些司法實踐,很顯然,持刀搶劫并不是搶劫罪的加重情節,一般不考慮死刑,而且,數額較少也是一個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當然,案例實際要復雜得多,會有很多影響量刑的情節。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在本網進行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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