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最輕判多久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因此,構成非法拘禁罪最輕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之間進行處罰。
非法拘禁罪怎么認定
(一)非法拘禁罪與非罪的界限
劃清一般非法拘禁行為與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性質。
(二)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的界限
兩者都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實踐中往往互相牽連,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在于:
1、主體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后者只能是國家司法工作人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違法犯非法拘禁罪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為表現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對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兩罪一起發生,互有關聯的,一般應按牽連犯罪從一重罪處理。非國家工作人員有類似“刑訊逼供”等關押行為的,不定刑訊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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