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打死女兒,酒后殺人是否犯法
案例:
前天(2016年1月21日)下午,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男子劉某酒后將2歲女兒毆打致昏迷,昨天凌晨女孩去世。警方稱,女孩渾身淤青,多處受傷。劉某目前已被刑拘,具體案情還在調查中。
據警方介紹,劉某今年40多歲,鄂爾多斯東勝區人,暫居呼和浩特。1年前離婚,獨自照顧女兒。其性格內向,經常喝酒。前天下午2點多,劉某酒后回家,見女兒哭鬧,一拳打到女孩胸部,女孩頭部撞到沙發扶手后昏迷。劉某與姐姐一起把女孩送到武警醫院。
“孩子被送來時全身青紫,沒有呼吸心跳。”武警醫院急診室孟醫生說,前天下午5點左右,小女孩被送到醫院。經急救醫生搶救,女孩血壓心跳暫時恢復,但生命體征不穩。后經檢查腦部、視網膜、肺部、胰腺等多處受傷。因傷勢較重女孩通過綠色通道被轉到內蒙古醫院進一步救治,第二天早上5點左右搶救無效死亡。
賽罕區公安分局相關負責人稱,女孩送醫后劉某向警方投案自首,被警方控制。目前該男子已被刑事拘留。
分析:
酒后打人、殺人是否犯法?
酗酒不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律依據。我國法律從來不對醉酒進行定罪或量刑上的優惠,甚至有個別罪如交通肇事罪有加重處罰的規定。不要指望醉酒對行為人的行為的定性有好處。法律是不會讓犯罪行為人借酒行兇的。一個人明知自己酒量差,行為可能會失控,還大量酗酒,最后導致嚴重后果,酗酒本身就是行為人的一種過失,不可能對定罪或量刑有任何幫助。
他酒后自首是正確的選擇,對最終量刑有幫助。
他的行為要看具體情況分析,一般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故意殺人罪,發生口角之后肯定有一些故意傷害行為,因此,很難認為是單純的過失致人死亡。
如果他的行為并不是想讓對方死亡,一般定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是結果加重犯,基本犯是故意傷害行為,加重犯是過失致人死亡行為。
如果他的行為是直接讓對方死亡的行為,如用鈍器直接重擊對方的頭部或用銳器直接刺向對方的胸部、腹部等重要器官,則應定故意殺人罪。
如果兩個行為無法明確分清,要看他致人死亡后的行為,如果他積極參與救治死者,一般推斷他對死者的死亡結果持有反對態度,是一種過失行為,而不是故意行為。
如果他酒醉之后,用一個兩個拳頭打對方,結果對方由于身體先天問題意外死亡,一般定過失致人死亡,因為,一般認為一兩個拳頭是輕微傷害,不是故意傷害,僅僅是一般斗毆行為,死者的死亡是一種意外。這時定罪是過失致人死亡。
這三個罪名要看行為人的具體行為,你的問題中沒有行為細節,僅僅說口角,因此無法判斷,最大的可能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次之是故意殺人罪,可能性極小的是過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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