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賄案擬不起訴的依據是什么?
行賄案擬不起訴的依據必須是這個犯罪人雖然觸及到了刑法卻沒有很嚴重的后果,檢察院經過慎重考量后可能認為沒有必要起訴,對此刑事訴訟法中有相應的規定,具體如下:
《刑訴法》規定不起訴的條件: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訴法》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于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決定不起訴的,被害人如果認為對被不起訴人的行為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從收到人民檢察院送達的不起訴決定書的那天算起7天以內向送達不起訴決定書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人民檢察院對這個案件提起公訴。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接到被害人的申訴請求后,應當對這一案件及時進行復查,根據復查的情況作出起訴或者維持不起訴的決定,并將這一決定告訴被害人。被害人對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經過復查后仍然維持原來人民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還是不服,認為司法機關應當追究被不起訴人的刑事責任的,如果該案件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案件,而且被害人又據有對犯罪嫌疑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證據,被害人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被害人對于人民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不服,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就是被害人手中有證據可以證明被不起訴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或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而人民檢察院則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被害人對這一決定又不服時,被害人可以不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決定受理這一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的材料一起及時移送到人民法院,保證法院的審判工作順利進行。
綜上所述,如果說行賄的人已經在犯罪的范圍內卻沒有達到必須要處罰的地步,那么檢察院會經過調查后得出不起訴的結論,而檢察院給出的結果就是擬不起訴的直接依據,當然最重要的依據就是刑法上明確規定的對某些特定環節不起訴的條文。
哪些刑事訴訟法酌定不起訴?
刑事案件存疑不起訴由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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