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一方偽造夫妻債務怎么處理
在防止以夫妻假離婚分割財產等情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同時,也應防止制造虛假債務騙取離婚另一方財產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主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的,舉債一方應證明所負債務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經營”。如舉債一方無法舉證所負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經營,在未有證據顯示另一方知情的情況下,另一方不用承擔共同清償的責任。偽造債務常見情形如下。
二、偽造債務常見情形有哪些
(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所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
1、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即如果夫妻雙方是通過訴訟程序解除婚姻關系,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不只要面臨著償還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財產重新分配的情形,而且其行為屬于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要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2、離婚時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這是對離婚偽造夫妻共同債務行為的一種處罰。
(三)離婚后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
1、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我們可以知道,離婚后發現對方離婚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訴訟時效:離婚后發現一方有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行為的,可以在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
3、對于離婚后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請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時,也可以請求多分財產。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夫妻在離婚時的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而假如債務屬于夫妻某一方的個人債務,那就應由該夫妻個人償還。當一對夫妻在離婚時,一般都會為財產分割、債務分擔等問題而爭論不休,其中,有些人甚至為了能分到更多的財產而偽造債務。在這樣的情況下,建議另一方積極采取措施應對,這樣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損害。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有哪些?由誰承擔?
新婚姻法中對夫妻債務是怎么規定的
離婚后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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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人具有豐富、扎實的專業知識,熟悉交通事故和保險法律事務、人身損害、勞動爭議和工傷事故、婚姻家事等各類民商事法律制度和刑事辯護以及其它訴訟、仲裁等法律程序,熟悉各類公文,并在法律文書的起草、審查、修改等非訴訟業務方面積累了大量的實踐經驗。執業期間曾擔任諸如盜竊罪、詐騙罪、交通肇事罪等多起刑事訴訟案件的辯護人,憑借豐富、扎實的專業知識,盡全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外,本律師常年為人保公司、人壽公司等單位提供法律服務,曾代理多起訴訟案件,憑借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贏得了服務單位的良好口碑。作為一名年輕律師,堅持以誠信和正直取信于當事人是我的工作風格,進而為各類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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