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打架互毆本質上就是由生活當中的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而引起的,如果真的涉及到什么原則性的問題的話雙方反而會有正常的借口去走司法途徑來解決的。而且,很少有被打一方會選擇不還手的,所以兩個人打著打著就成了互毆的這種情形。那么自然人們就會關注在我國打架互毆責任怎么劃分?
一、在我國打架互毆責任怎么劃分?
兩人打架,其責任一般按照各自造成的傷害后果劃分。
打架斗毆應當依據具體情節區分是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然后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刑法定罪處罰。
二、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一般都是按照各自給對方造成的實際的傷害程度來劃分責任的,所以有些打架互毆造成的結果都比較嚴重的話,雙方就會選擇自己私了。因此從本質上來說打架互毆的這種行為兩個人肯定都是得不償失的,責任的劃分總之不是根據誰先動手誰就負主要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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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打架受傷學校應擔什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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