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與受賄罪同屬于貪污賄賂犯罪當中的一種具體罪名,并且也都是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的,因此對于很多人來講,可能都不太能區(qū)分清楚這二者,那究竟貪污罪受賄罪區(qū)別有哪些呢?律霸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詳細解答這個問題。
貪污罪受賄罪區(qū)別有哪些
比較兩罪的不同,需要從以下六個角度入手進行分析:
1、主體不同
兩罪都是身份犯,主體為特殊主體,但是貪污罪的主體并非必須為國家工作人員.雖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但依法受國有單位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也可成為貪污罪的主體;而受賄罪的主體則必須為國家工作人員。
2、行為方式不同
兩罪雖然在客觀方面都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但貪污罪是通過侵吞、竊取、騙取或其他手段;而受賄罪則有索賄、收受賄賂、商業(yè)受賄、斡旋受賄和事后受賄五種行為方式。
3、利用職務便利的內涵不同
貪污罪中.利用職務便利是指利用職務范圍內權力和地位形成的主管、經營、經管或者經手公共財產的便利條件,側重于職權活動中的操作行為;而受賄罪中的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自己
職權范圍內所享有的某種公共事務的權利,側重于職權活動中的公權力應用行為,凡是一切可以用來換取他人財物的職務都可以被利用,包括現任的、將任的.甚至是已任的或與自己職務密切相關的他人職務都可以被利用。
4、利用職務便利的方式不同
在貪污罪中.行為人是利用經手管理財物的職務便利,直接獲取公共財物:而在受賄罪中。行為人則是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后再在利益既得者處換取財物,即行為人并非直接獲取財物。
5、非法獲取財物的時間不同
在貪污罪中,行為人是在實施完貪污行為之后;而在受賄罪中,行為人索取或者收受的時間點可以在利用職務為他人謀利的過程中,也可以在利用職務為他人謀利過程之前或之后。
6、犯罪對象不同
貪污罪的犯罪對象原則上只能是公共財物,而且是本人主管、經營、經手的本單位或者其直接經管的單位或部門的公共財產;而在受賄罪的犯罪對象既可以是公共財物,也可以是私人合法所有的財物,但財物并不是本單位所有的,而是他人的財物。
各位可以適當了解一下。當然,貪污罪和受賄罪在很多地方都是一樣的,就包括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立案標準以及量刑標準,這也難怪很多人無法準確的進行區(qū)分。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專業(y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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