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腐敗這個現象似乎從古至今都存在著,貪污受賄的行為,嚴重的敗壞了社會的風氣,對社會經濟秩序的影響重大,國家領導人員受賄,說明領導人在處理事物時,存在不公平的現象,使得國家的顏面嚴重受損,國家對于貪污受賄的行為,做出來明確的規定,數額重大的應該處有期徒刑的刑法處罰,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那么2018受賄20萬下判緩刑比例是多少?
一、2020受賄20萬下判緩刑相關條例
如果受賄數額滿20萬元,屬于受賄罪數額巨大的情形,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如果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可以從輕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以上就是2018受賄20萬下判緩刑比例的詳細相關內容,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貪污受賄的行為是極其惡劣的,嚴重敗壞了社會的風氣,國家嚴厲的打擊懲罰這樣的行為,受賄20萬元以下,應該被認定為數額較大,應該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行為人在公訴前對自己的行為有悔改,供認不諱的,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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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能判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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