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后搶劫的共犯如何認定
事后搶劫也就是由盜竊、詐騙以及搶奪罪轉化而來,但在進行處罰時是按照搶劫罪的量刑處罰。如何認定如下所述:
1、甲與乙共謀盜竊,甲入室行竊,乙在門外望風,或者乙教唆甲盜竊,或者乙事先為甲的盜竊行為提供了幫助的情形:
①甲在盜竊時為抗拒抓捕而當場對被害人實施暴力,乙對此并不知情。根據部分犯罪共同說,甲、乙在盜竊罪的范圍內成立共犯,甲為事后搶劫,乙為盜竊罪。
②乙在甲盜竊之后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對被害人實施暴力,甲對此并不知情。根據部分犯罪共同說,甲、乙在盜竊罪的范圍內成立共犯,對乙應當認定為事后搶劫,對甲僅以盜竊罪論處。
③甲乙共同盜竊,甲對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被害人實施暴力,乙在現場而沒任何表示的。甲為事后搶劫,乙為盜竊罪。
2、甲單獨入室盜竊被發現后逃離現場(盜竊已既遂),知道真相的乙參與進來實施犯罪的情形:
①乙為了使甲逃避抓捕,與甲共同當場對他人實施暴力。乙屬于承繼的共犯,與甲成立事后搶劫的共犯。
②乙為了使甲逃避抓捕,教唆甲對他人實施暴力,甲進而實施暴力的,或者甲為了逃避抓捕,唆使乙對他人實施暴力,乙進而實施暴力的。甲乙成立事后搶劫的共犯。
③乙為了使甲逃避抓捕,而對抓捕者實施暴力,但甲對此并不知情。甲不可能成立事后搶劫;而乙沒有犯盜竊罪,也不成立事后搶劫。乙的行為構成窩藏罪,如果行為導致他人傷亡的,則是殺人罪、傷害罪與窩藏罪的想象竟合犯。
④乙明知甲正在毀滅證據而對他人實施暴力的,乙成立幫助毀滅證據罪,如果行為導致他人傷亡的,則是殺人罪、傷害罪與幫助毀滅證據罪的想象競合犯。。
3、甲單獨人室盜竊被發現后,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腳,被害人極力抓捕甲,經過現場的乙接受甲的援助請求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人的腹部猛踢一腳,被害人因脾臟破裂流血過多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誰的行為導致其脾臟破裂。乙與甲構成事后搶劫的共犯,但死亡結果只能由甲承擔(對甲適用搶劫致死的法定刑,對乙適用普通搶劫的法定刑)。一方面,不管死亡結果由誰造成,甲都要承擔責任。另一方面,乙對自己參與前甲的行為造成的結果不承擔責任。而死亡結果可能是甲在乙參與之前造成的,根據存疑時有利于被告的原則,乙不能對死亡結果負責。
4、17周歲的甲與13周歲的乙共謀盜竊,甲入室行竊,乙在門外望風,被他人發現后,甲、乙為抗拒抓捕而當場實施暴力,乙的行為致人重傷。甲與乙構成事后搶劫的共同犯罪,甲應對重傷結果負責。但由于乙具有責任阻卻事由(沒有達到法定年齡),僅追究甲搶劫罪(致人重傷)的責任。
二、事后搶劫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1、前提條件: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罪
行為人以犯罪故意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只要已經著手實行(不包括預備行為),不管是既遂還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財物數額大小,在共犯中不管是實行犯還是教唆犯、幫助犯,都符合“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條件。
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司法解釋認為不能成為事后搶劫的行為主體,如果行為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2、客觀條件: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當場”: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的現場以及被人追捕的整個過程與現場。
“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等同于普通搶劫的“暴力”“脅迫”手段。
暴力、威脅的對象:沒有特別限定,通常表現為對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窩藏贓物、毀滅罪證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暴力、威脅的程度: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不要求事實上已經抑制了他人的反抗。但如果只是為了單純的逃跑實施暴力,沒有達到壓制對方反抗的程度,則不能認定為搶劫罪。例如,盜竊后被人發現,行為人為了逃跑,將手中的報紙朝后扔去的行為,不能轉化為搶劫罪。
3、主觀條件: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
如果行為人在實行盜竊、詐騙、搶奪過程中,尚未取得財物時被他人發現,為了非法取得財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直接認定為搶劫罪,不適用刑法第269條。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時候搶劫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事后搶劫也就是由盜竊、詐騙以及搶奪罪轉化而來,但在進行處罰時是按照搶劫罪的量刑處罰。如果你還想了解我國關于搶劫罪的量刑規定,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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