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回扣是職務侵占嗎
應該構成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在認定時,需要滿足“利用職務之便”這一要件。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擔任一定管理性職務或因工作需要而主管、經手、管理財務的便利。
這應該是滿足利用職務之便的這種認定,是利用了自己的職務特點收取了他人財物,所以應該是職務侵占。
如何正確認定職務侵占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這里的“公司”,是指依照我國公司法合法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國有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設立的有一定數量的注冊資金及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
2、必須有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占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至于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侵占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如果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等實際領導者。
2、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
3、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于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并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不管是業務員還是其他的工作人員,只要有侵占了公司的財產,當時人都應該要受到法律的處罰。關于職務侵占行為或是發生了職務侵占之后不知道怎么樣判決,不確定這類情況是否維權等可以來律霸網問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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