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將質押的機動車偷開走算不算盜竊
2014年6月23日,蘇州一家小貸公司的老板報警,稱自己剛剛質押接手的小轎車被偷走了。兩天前,有個姓徐的男子開來一輛小轎車進行質押,小貸公司付了9萬元,徐某表示車鑰匙僅有一把。
警方經過排查,鎖定犯罪嫌疑人正是徐某。原來,徐某要出手自己的小轎車,朋友馬某告訴他一個快速賣車“雙倍來錢”的辦法:把車子“質押”給他人,拿到錢后再利用車載GPS的定位系統“偷回”車子,據說公安機關就算查到了也只算經濟糾紛處理。
于是,2014年6月21日,徐某與馬某開車來到某公司,成功質押到9萬元現金。6月23日凌晨,徐某在手機上定位到自己的車子所在地,通過微信圖片的方式發送給馬某,馬某按照地圖的指引找到車輛,用另一把備用鑰匙打開車門,并用大力鉗剪斷鎖環。天亮過后,徐某又來到車管所掛失并補辦了所有手續,有了全套手續后,徐某又再次把車質押給他人,獲得12萬元。
審理期間,徐某在法庭上拒不認錯,口口聲聲稱:“我是被債主逼著把車開走了,而且這是我自己的車,我怎么沒有權利開呢?大不了我把錢退給小貸公司,這只是經濟糾紛,怎么能算是盜竊呢?”
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與馬某共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已為他人合法占有的財物,質押金額計人民幣9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據此,法院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官提醒
廣大市民不可簡單以為只有偷他人的東西才構成盜竊罪,偷自己的東西則只是民事糾紛。凡是自愿將財產質押給他人,他人即獲得了質權,對該財產依法享有占有權。例如,質權人對質押而得的車輛雖然沒有所有權,但是享有支配權,如果采取秘密手段竊取質押物,質權人的占有權利即受損,其財產權利即被侵犯,即構成盜竊罪。
二、動產質押是什么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可分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形式。在質押擔保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動產質押的質權人因保管質物不善使之滅失或毀損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在可能造成滅失或毀損質物時,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而質權人則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對質物拍賣或變賣后用于優先受償或者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動產質押有如下特征:
(一)動產質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即質押權的設定須以有效的債權債務的設定為前提,主債權消失,質權即不存在。
(二)質物只能是動產,并且是可轉移占有權的特定的動產,具有流通性和可轉移性。動產質權人必須占有質物,質權人與出質人不能約定由出質人代為占有質物。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將質押的機動車偷開走算不算盜竊”問題進行的解答,質押人將機動車質押后,質權人取得機動車的質權,而質押人將機動車偷偷開走的,屬于盜竊的行為。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剝奪政治權利作為一種附加刑主要包括哪些
2021-03-11贈與合同可撤銷的情形
2020-12-10父母離婚,子女需要給付贍養費嗎
2021-01-09借款糾紛可否執行股權
2021-03-17杭州公司員工離職補償金標準
2021-02-21冷暴力婚姻要不要結束
2020-11-16辦理撤消房產贈與手續需交稅嗎
2020-11-15按份共有房產已過戶可以贈與嗎
2021-01-23勞動鑒定的一般程序
2021-02-24純勞務分包給個人是否合法
2020-12-05三責險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2020-12-26產品責任險能否強制執行
2020-11-16貨物運輸保險有哪些特點
2021-02-27單位不辦保險,員工辭職遭索培訓費
2021-01-21本案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是否具有效力
2021-02-15家財被盜未及時報案保險公司拒賠
2020-11-28如何定性保險利益
2020-12-03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辦理車輛理賠
2021-01-04交通事故保險拒賠范圍有哪些
2021-02-16保險受益人具有怎樣的法律制度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