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詞
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
我受南京市玄武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受江蘇xx律師事務所指派,擔任被告人余**一審的辯護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審判活動。開庭前辯護人認真研讀了起訴書,詳細地查閱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會見了被告人,對本案有了比較全面、客觀的了解,結合今天的庭審事實,辯護人認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盜竊罪的定性沒有異議,但被告人余某某在本案中具備以下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根據本案事實,從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出發,對被告人余某某應當予以從輕或減輕刑事處罰。理由如下。
一、余某某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
被告人余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法院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4條,《刑法》第17條均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1)被告人余某某出生于1995年4月12日,在2011年6月11日作案時,才16周歲,系未成年人,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在量刑時應當對余某某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4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是我國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處理的基本方針。對于未成年人犯罪,處罰只是手段,教育保護才是目的。
二、被告人余某某具有酌定從輕情節。
被告人余某某在抓捕現場就地伏法,沒有拒絕、阻礙、抗拒、逃跑的行為。在歸案后,如實向公安機關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無翻供表現,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同時,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余某某的誠懇交代,認罪伏法的態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余*欣的認罪態度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懇請法院在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時予充分考慮與采納。
鑒于本案被告人余某某在犯罪活動中,主觀惡性小,對社會造成的危害較小,且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屬未成年人,贓物也已基本歸還給受害人,根據我國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處罰采取能輕則輕,能減則減,能免則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對未成年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則。應當對被告人余某某處以緩刑。辯護人請求法庭能采納上述辯護意見,讓其早日回歸社會,以感受到社會的關愛。
辯護人:江蘇xx律師事務所律師:方x
在做無罪辯護的時候需要將清楚犯罪嫌疑人的不能犯罪的地方,比如沒有犯罪事件等,如果是做減刑辯護可以列舉出犯罪嫌疑人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或者根據怎樣的情節可以從輕處理,以上就是對你提出的問題的回答,你可以咨詢律霸網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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