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除房屋應當履行的法定程序
1、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該履行催告義務,并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以及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行政機關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該履行催告義務,若當事人提出陳述和申辯的,需要聽取當事人意見,這是強制執行的法定程序。行政機關在未履行催告以及未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情況下便實施強拆,屬于違法強拆行為。
2、強制拆除房屋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由此可知,行政機關對被征收人的房屋欲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若沒有法院作出的裁決便實施拆除行為,屬嚴重的程序違法。
二、房屋遭到強制拆除時的應對措施
房屋遭到強制拆除時,首先要保護好自身及家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遇到緊急情況可以及時向公安機關尋求人身及財產保護。另外,針對違法強拆行為可以向實施機關的上級部門提出復議,請求對違法強拆進行調查處理。最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通過訴訟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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