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1、合同管理混亂、有章不循
有些企業和單位只注重產量的增長,質量的提高和利潤的增多,忽視對合同的嚴格管理,使合同的簽訂、履行、擔保、變更、轉讓、解除、終止、監督以及合同文本、專用章的管理缺乏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必要的年審核制度和監督制度,加上合同管理中人員職責分工不明,從而給合同詐騙以可乘之機。
2、合同簽約人和管理人員素質低下
有些合同簽約主和管理人員對合同的重要性認識不夠,缺乏合同管理知識,加之在經濟活動中經驗缺乏,只想盡快發展生產經營,廣開銷路,多訂合同,盡快盈利,結果掉入陷阱后悔莫及。
3、合同簽約人和管理人私欲膨脹
有些合同簽約人和管理人員,由于私欲膨脹,以利當頭,經不起高額回扣的誘惑,被動或主動與詐騙分子串通,簽訂有損于己方的合同,案發后,擔心報案會把自己牽連進去,只好啞巴吃黃連,采取“內部消化”,從而助長了犯罪分子的器焰。
4、被害人不愿訴諸于法律
合同詐騙犯罪的被害人最大的心愿是財產的返還和補償,至于采取什么方式途經解決,他們并不關心。在我國,公民的法制觀念不強,尚不能熟練運用各種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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