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后移交檢察院,檢察院是否能再辦理取保候審
可以再次辦理取保候審。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取保候審的這兩個法條,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是并列關系。由此可見,他們都有單獨決定取保候審的權力,所以筆者認為,公安機關對某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后,檢查機關還可以再次對該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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