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中逃匿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自然人的逃匿。
作為自然人,其逃匿形式多表現為搬離原址、通訊中斷、失去聯系、逃往異地等。
(二)單位的逃匿。
合同詐騙案存在單位犯罪的情形,因此有必要單獨探討單位逃匿的問題。與自然人逃匿略有不同的是,單位沒有住處而只有辦公地點,不存在搬離原住處的問題;此外,單位人員眾多,聯系方式更為多樣復雜,認定“失去聯系”難度更大。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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