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玩忽職守貽誤工作行為?
玩忽職守貽誤工作行為是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 玩忽職守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工作失誤是行為人由于政策不明確、業務能力和水平低等原因,以致于決策失誤,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失的行為。一般 在此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缺乏犯罪所具備的主觀罪過,而是主觀上想把事情辦好,但實際卻事與愿違。這同玩忽職守有本質區別,故對此不能認定為玩忽職守罪。
2、 玩忽職守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的界限。區分二者的關鍵在于是否造成了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如果玩忽職守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雖然造成損 失但損失后果尚未達到嚴重程度的,就應認為屬于一般的玩忽職守行為,可以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不能以犯罪論處。
二、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三十萬元,但間接損失造成一百萬元;
(3)徇私 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巨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徇私 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綜上所述,國家和法律將一部分與公民利益相沖突的權力交給公務人員,也是就是為了讓他們能夠擔起這份責任并且用權力更好的為公民帶來福利,如果工作人員只是享受了權力卻忽視了責任履行的重要性就是一種玩忽職守,就需要處罰他們并且將權力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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