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責任認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兩種程序:一種是按照簡易程序處理而制作的“事故認定書”,一種是按照普通程序或一般程序處理而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
簡易程序的出具:
一、依照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屬于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
二、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事部門可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對于有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在事實清楚且雙方當事人對事故責任的劃分無異議的,交通警察可根據情況盡快認定責任,并通知雙方領取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
一般程序的出具:
在其他一些交通事故中,若交通警察對事故的發生需要一定的時間審核,或雙方當事人任意一方部同意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則適用一般程序的,依照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簡易程序作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流程的一項重要改革,已經在公安機關實際執法中得到了廣泛應用。利用簡易程序。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律霸網進行專業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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