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測量標志,是指:(一)建設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種等級的三角點、基線點、導線點、軍用控制點、重力點、天文點、水準點的木質覘標、鋼質覘標和標石標志,全球衛星定位控制點,以及用于地形測圖、工程測量和形變測量的固定標志和海底大地點設施等永久性測量標志;(二)測量中正在使用的臨時性測量標志。所謂永久性測量標志,是指國家和軍隊在全國各地進行測量過程中所設置的永久性標志。包括各種等級的天文點、重力點、水準點、三角點、導線點、海控點、炮控點等,有木質的、鋼質的、銅質的、石質的等。也包括地形測圖的固定標志。近年來設立的人造衛星觀測點,也屬于永久性測量標志。本罪的破壞對象只限于永久性測量標志,這就與一般的毀壞公私財物罪有明顯的不同,也同破壞一般的臨時性的測量標志的行為有明顯的區別,如果行為人所破壞的是為開挖河道、修建道路而臨時埋設的測量標志,就不能構成本罪。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的立案標準
1、采取盜取、拆毀、損壞、改變、移動、掩埋等手段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使其失去原有作用的,應當立案偵查。
2、破壞3個以上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或者造成永久性測量標志嚴重損毀等嚴重后果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在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對被組織人、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應當分別依照殺人、傷害、強奸、拐賣等案件一并立案偵查。違法所得外幣的,應當按當時匯率折合人民幣,單獨或者合計計算違法所得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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