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明與羅-海(均為化名)是同村的好朋友。黃-明向汽車租賃公司借用一輛小型號普通客車。當晚20時,黃-明駕駛該車乘搭羅-海,由廣西田東縣往廣西德保縣方向行駛,行至省道S210線29KM+100M處時,為避讓一輛對向駛來的重型大貨車,因制動減速不及時,小型普通客車測翻到右邊5米多深的山溝,造成該車損壞,黃-明及羅-海受傷,其中羅-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凌晨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明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乘客羅-海無事故責任。事發后,黃-明主動賠償給羅-海的親屬30000元。該肇事車投保交強險。羅-海的親屬為失去兒子悲痛欲絕,將司機黃-明、汽車租賃公司及保險公司告到法院,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110000元內先予賠償,損失余額178000元由黃-明、汽車租賃公司承擔。(當事人為化名)
【分歧】
坐在肇事車內的受害人羅-海,由于翻車致其死亡,因該肇事車輛參加交強險,其親屬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損失,保險公司應否賠償的問題,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持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受害人羅-海軍系乘客,因司機黃-明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造成其死亡,且肇事車輛投保交強險,是保險公司要承擔保險義務的范圍,故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持第二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所謂機動車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告保險人以處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簡稱“交強險”。本案受害人羅-海自始至終均坐在肇事車中,應認定為“本車人員”,不屬于保險公司的強制性責任保險范圍,故本案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律霸網小編認同第二種意見,羅-海的親屬各項損失應由黃-明和汽車租賃公司負責賠償,保險公司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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