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多少毒品判死刑
根據《刑法》第347條、第356條和第357條的規定,對走私毒品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其中,“其他毒品數量大”是指: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大麻油5000克、大麻脂10000克、大麻葉及大麻煙150000克以上;可卡因50克以上;嗎啡100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250克以上(針劑100g/支規格的2500支以上,50g/支規格的5000支以上;片劑25g/片規格的l萬片以上,50g/片規格的5000片以上);鹽酸二氫埃托啡10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g/支、片規格的500支、片以上);咖啡因200000克以上;罌粟殼200000克以上;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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