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近日,昆明警方向媒體通報了一起案件:一名女子花10萬元購買了面額40萬元“假幣”,拿到手后發現所謂的“假幣”其實是冥幣。該女子隨即報警,結果她因涉嫌購買、持有假幣罪被警方刑拘、被檢察機關批捕。
據辦案民警介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女,42歲,楚雄州祿豐縣人)在楚雄州開設麻將室,后認識了常來打麻將的男子李某。兩人相熟后,李某稱自己的朋友可以弄到假幣,王某某于是產生了購買假幣用于出售和在麻將室使用的想法。
7日15時許,王某某到達事先約定的交易地點,將10萬元現金交付給李某購買了假人民幣40萬元,交易過程中由于擔心被發現,王某某現場只粗略進行查看即完成交易。
當天,王某某返回住處后,發現假幣里每沓除表面和最后一張是假幣外,中間部分均為冥幣。自己等于花10萬元購買了80張面值100元的假幣和一堆冥幣。王某某于第二日報警,但此時,她并不知道自己持有假幣的行為已經涉嫌犯罪。
辦案民警介紹,按照法律規定,持有4000元面額或400張以上的假幣即構成犯罪。王某某9月9日因涉嫌購買、持有假幣罪被警方刑事拘留,9月30日被批捕。案件正進一步偵查中,警方仍在全力追捕向王某某出售假幣的嫌疑人李某。
報警反被拘捕專家解讀:關鍵在那“4000元假幣”
“關鍵在這些冥幣中假幣數量是否超過4000元。”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德表示,如果冥幣中沒有假幣,那么王某某犯罪結論不成立。“如果沒有,從結果看,她并未實際持有假幣。不符合法律中"持有4000元面額或400張以上的假幣即構成犯罪"定義”。
在警方表述中,提及假幣中“每沓表面和最后一張是假幣”。對此,洪*德認為,如果王某某在交易中拿到假幣且數額超過4000元,即構成刑事犯罪。
“她打電話報警可能是想挽回損失,但并不表示她不會被捕。”洪*德表示,法律性質的界定往往就在一些細節中。如果王某某拿到的全是冥幣,將不構成刑事犯罪。“有一點要明確,法律不會為這種行為造成的損失托底,即便抓到向王某某售賣假幣的犯罪嫌疑人,那10萬元也不會退還王某某。”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七十條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一百七十一條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七十二條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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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曉律師為正義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法學碩士,北京律師協會會員,擅長代理各種刑事辯護申訴案件、死刑復核案件,以及婚姻繼承、合同糾紛、交通事故案件等。張曉律師具有較強的法學功底、文字、口頭表達能力,善于從紛繁復雜的案件中快速找到切入點,多年來潛心研究刑事辯護業務,積累了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執業至今,已辦理過多起北京乃至全國重大社會影響力刑事案件。曾為多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做過罪輕、無罪辯護,大多數被告人經張律師辯護后都得到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包括多起涉及貪污受賄、販賣毒品、故意殺人等重大刑事案件的申訴、死刑復核案件工作,最終為當事人取得了良好效果,如法院采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對被告人做出無罪或罪輕判決(肖某尋釁滋事案、索某某猥褻兒童案),并有多起死刑復核案件最終沒有被最高院核準死刑(趙某某故意殺人案、延某制造毒品案等)。張律師每接一起刑事案件,都能深深體會到犯罪嫌疑人親友的不安和無奈。刑事案件關乎到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乃至性命,關乎到一個家庭的悲歡離合,關乎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信任和期許,辯護工作來不得半點馬虎和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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