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及處罰是什么
一.本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紅十字會等正常的公務活動;
2.本罪的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主要有四種情形:
(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具有前述四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即可構成本罪。本罪中的“暴力”,是指對人身實行打擊或強制,如捆綁、毆打、輕傷害等,但不包括重傷、殺害在內。如果因行為人使用暴力造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重傷、死亡,則又觸犯了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應依想像競合犯的處罰原則,從一重罪處罰;
3.本罪的犯罪主體: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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