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界定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恃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貪污罪屬于一種嚴重的經濟犯罪,不僅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形象,阻礙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進程,同時還降低了黨政機關的工作效率,造成整個社會的信任危機。
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都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犯公共財產所有權的職務犯罪。二者的本質區別在于:
1、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暫時非法使用公款為目的,貪污罪是以永久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為目的。
2、犯罪結果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結果是使公款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受到暫時損害,所有人并不喪失公款。貪污罪的結果是使公共財產所有權的全部權能受到徹底損害,給公共財產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3、行為、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在行為方面表現為擅自私用公款,一般不采用貪污罪侵吞、竊取、騙取的手段。
二、相關法律規定
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包括犯罪目的不同、犯罪結果不同、犯罪行為和手段不同,挪用公款是公款私用,而貪污是侵吞、竊取、騙取公共財物。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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