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貪污罪中利用職務之便
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職權,而是利用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而本人從中向請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實踐中,利用第三者職務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親屬關系,二是私人關系,三是職務關系。至于前兩種情況,利用的主要是血緣與感情的關系,與本人職務無關。對于單純利用親友關系,為請托人辦事,從中收受財物的,不應以受賄論處。在第三種情況下,則與本人職務有一定關聯。受賄人利用第三者的職務之便受賄,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職務之便,必須以自已的職務為基礎或者利用了與本人職務活動有緊密聯系的身份便利。其二,是受賄人從中周旋使他人獲得利益。根據司法實踐,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一般發生在職務上存在制約或者相互影響關系的場合。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如何認定
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四種人: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人員;
在鄉級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實務中由國家工作人員來認定。
此外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2002年12月28日),三類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也被視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①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③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和國有企業財產必須全部屬于國家,才是國有公司、國有企業。
國有事業單位——醫院、學校、科研機構、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單位都屬于國有事業單位。
人民團體——由國家組織成立的,財產完全屬于國家所有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如鄉級以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
(三)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自從我國建國以來,打擊貪污犯罪就一直是國家非常重視的一個事情。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以及人口事務的日益增加,國家機構以及事業單位人員職位不可避免的越來越多,這就需要廣大群眾積極進行舉報,對于無法決定的情況可以積極咨詢律師。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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