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能轉變為貪污嗎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主要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轉化為貪污,應當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具體判斷和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行為人“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對其攜帶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2、行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虛假發票平帳、銷毀有關帳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難以在單位財務帳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3、行為人截取單位收入不入帳,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難以在單位財務帳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4、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能力歸還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歸還,并隱瞞挪用的公款去向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二、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區別
兩者在客觀上都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兩者在客觀上均是利用職務之便;主觀上兩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是,作為兩種不同犯罪形式,兩者又有如下區別:
1、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只是暫時使用,后者具備非法占有的故意,并沒有打算歸還。
2、構成犯罪的時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非營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須非法控制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才構成犯罪;而貪污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構成犯罪。
3、在特定情況下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過一萬元歸個人進行非營利性的合法使用時,超過三個月后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不認為犯罪;而貪污行為一經實施,即使在案發前全部退贓也不影響其犯罪的構成。
4、刑程度不同。后者要比前者處罰重。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挪用公款罪能否轉為貪污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挪用公款是否轉化為貪污,應當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具體判斷和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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