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6日晚,殷某受陳某之托,駕駛父親的汽車從上海出發為陳某運送冰箱到浙江湖州,途經318國道吳江段內時發生車禍,導致車內兩名同乘人當場死亡。公安機關認定殷某對該起事故由負全責。事發,后車主殷某的父親給付死者之一惠某的父母人民幣2.5萬元。2005年1月26日,惠某的父母訴至法院,要求殷家父子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人民幣37萬余元。
一審法院判決委托殷某運送冰箱的陳某賠償18萬余元,司機殷某負連帶責任,殷-父作為車主對兒子所承擔的賠償款負連帶責任。陳某與惠某的父母對此判決不服,認為惠某的死亡系殷某違章駕駛車輛所致,殷某應承擔全部過錯責任。冰箱所有人陳某還認為,惠某是受殷某的邀請才搭乘汽車,與自己委托殷運送冰箱的行為無關,殷違章駕駛車輛發生車禍也與陳某的托運行為無必然因果關系,故陳某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死者惠某的搭乘行為系受肇事司機殷某邀請。可見,惠某的死亡與托運行為無關,陳某作為冰箱所有人不應承擔責任。司機殷某的肇事責任已由公安部門認定,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殷某賠償死者父母人民幣33萬余元。車主殷-父對機動車負有管理義務,故應對司機殷某承擔的賠償款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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