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一定,需要視情況而定。但是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修訂后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通知
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
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七條?【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律霸網小編提醒大家對于受賄是不好的行為,觸犯法律的規定的,嚴重的還會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對于這些行為的出現,人們也可以對其進行檢舉,舉報這些不良的行為。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土地征收后超過兩年未使用的如何處理
2021-01-26公司在合同期內要辭退員工應該有補助嗎
2021-03-22中國哪些職業不能與外國人結婚
2020-12-11股權激勵解禁后多久可以行權
2020-11-18破產債權是怎么分類的
2021-01-14對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規定
2020-12-12勞務外包能否規避用人主體責任
2021-01-07免責條款的定義是什么
2021-03-22保險的作用具體有哪些
2021-02-11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是由投保人承擔嗎
2020-11-15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對象是什么
2020-11-13詳解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償費用問題
2020-11-26車禍理賠需要哪些資料
2020-12-23交通10級傷殘理賠多少錢
2021-02-03保險公司再保險都有哪些內容
2020-12-20被保險人法律地位研究
2020-11-15交通意外保險協議
2020-11-24我國土地承包具體有哪些要求
2020-12-05土地承包經營權具體指什么
2021-03-25土地承包未到期,可以被收回嗎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