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多少算貪污罪
貪污或者受賄數(shù)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貪污罪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正常活動以及職務的廉潔性。在國有公司、企業(yè)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業(yè)的財物,當然屬于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在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企業(yè)、股份制公司、企業(yè)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業(yè)的財物,仍屬于侵犯公共財杉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國家工作人員而為的貪污罪對象,是公共財物;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國有)財物;在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國有財產;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國有或非國有單位財物;勾結、伙同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既可以是公共財物,也可以是國有財產。所以,作為貪污罪客體物質表現(xiàn)對象有:一是公共財物;二是國有財物;三是非國有單位的財物。
根據(jù)本法第91條規(guī)定,公共財物分為兩類:其一,當然的公共財物。包括: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以及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yè)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其中,國有財產,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所擁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是指集體經(jīng)營組織所擁有的所有權屬于該組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yè)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是指通過捐助或專項基金手段募集的用于扶貧或其他公益事業(yè)的慈善性質的款物;其二,擬定的公共財物,即國有公司、企業(yè)、集體企業(yè)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財產。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這是貪污罪區(qū)別于盜竊、詐騙、搶奪等侵犯財產罪的重要特征。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其職責范圍內主管、經(jīng)手、管理公共財產的職權所形成的便利條件,而不是因工作關系或主體身份所帶來的某些方便條件,如因工作關系而熟悉作案環(huán)境,憑借工作人員身份進出某些機關、單位的方便等。所謂主管,是指具有調撥、轉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財產的職權,例如廠長、經(jīng)理等具有的一定范圍內支配企業(yè)內部公共財產的權力;所謂經(jīng)手,是指具有領取、支出等經(jīng)辦公共財物流轉事務的權限;所渭管理是指具有監(jiān)守或保管公共財物的職權,例如會計員、出納員、保管員等具有監(jiān)守和保管公共財物的職權。行為人如果利用職務上主管、經(jīng)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財物的,就可構成貪污罪。
貪污手段多種多樣,但歸納起來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侵吞財物,是指行為人將自已管理或經(jīng)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歸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為。概括起來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種:一是將自己管理或經(jīng)手的公共財物加以隱匿、扣留,應上交的不上交,應支付的不支付,應入賬的不入賬。二是將自己管理、使用或經(jīng)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賣或擅自贈送他人;三是將追繳的贓款贓物或罰沒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據(jù)為私有。
竊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采取秘密竊取的方式,將自己管理的公共財物非法占有的行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監(jiān)守自盜。如果出納員僅是利用對本單位情況熟悉的條件,盜竊由其他出納員經(jīng)管的財物,則構成盜竊罪。
騙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例如出差人員用涂改或偽造單據(jù)的方法虛報或謊報支出冒領公款,工程負責人多報工時或偽造工資表冒領工資,收購人員謊報收購物資等級從中騙取公款等。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盜竊、騙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1)內外勾結,迂回貪污。即國家工作人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內外勾結,將自己管理、經(jīng)營的公共(國有)財物以合法形式,轉給與其勾結的外部人員,然后再迂回取回,據(jù)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貸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為人在為本單位購買貨物時,將賣方以購貨款中抽出一部分作為回扣的款項占為己有的行為。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為人在為本單位購買貨物、推銷產品等經(jīng)濟活動中,在與他人簽訂經(jīng)濟合同時,雙方惡意串通,提高合同標的價格,然后將抬高的差價私分等。
(5)間接貪污。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使用單位雇請的工人為自己干活等。
(6)占有應交單位的勞務收入。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
⑴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⑵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⑶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⑷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⑸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⑹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與上述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其故意的具體內容表現(xiàn)為行為人明知自己利用職務之便所實施的行為會發(fā)生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fā)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而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為人企圖將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永久地占為己有,也可以是行為人希望將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非法獲取后轉送他人。
以上四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有可能構成貪污罪。如果貪污數(shù)額較小,情節(jié)輕微的,一般也不以貪污罪論處,而給以黨紀、政紀處分。
如果你有其他疑問,可以向我們律霸網(wǎng)的律師進行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從10樓扔菜刀屬于高空拋物嗎
2021-01-13行政強制執(zhí)行能分階段履行嗎
2021-03-23辦口罩廠需要哪些資質
2021-02-03對身份不明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是多久,如何處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在實踐中的問題
2021-03-08不安抗辯權的行為表示方式是哪些?
2020-12-09新婚姻法對事實婚姻的認定是怎樣的
2021-02-08發(fā)生車禍有傷員怎么賠償
2020-12-12購買汽車合同效力如何
2021-02-03房產互換應如何辦理?
2020-12-30北京樓市調控細則15條正式出臺(全文)
2020-12-23數(shù)據(jù)倉庫的相關知識有哪些
2020-12-02平安意外險的含義是什么
2021-03-17也談《“拼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2021-02-06保險業(yè)務員已死 保險公司卻要他退保
2020-11-19普通大貨車裝載硫酸發(fā)生事故的保險理賠
2020-11-20買保險公司倒閉了怎么辦
2020-12-28保單是否可以轉讓,轉讓保單需要經(jīng)過保險人的同意嗎
2021-01-14個人信息錯誤保險公司拒賠合法嗎
2021-01-13海上貨運保險合同爭議仲裁案代理詞
2020-12-19出口產品責任保險概念
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