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法院關于受賄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1、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l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3、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江蘇省法院關于受賄罪適用緩刑的審理意見
根據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關于刑事審判中統一法律適用及規范法律文書寫作意見“受賄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35000元的,無索賄情節,社會影響較小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適用緩刑;受賄數額在3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無索賄情節且社會影響較小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且有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的,也可適用緩刑。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宜適用緩刑。
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職務犯罪案件依法正確適用和執行緩刑的意見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適用緩刑:
1、受賄數額不滿50000元,犯罪情節較輕,能如實供述,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
2、受賄數額在50000元以上不滿100000元的,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同時具有積極退贓和坦白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3、受賄數額在10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和積極退贓、坦白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且在重大生產、科研項目中起關鍵性作用等特殊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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