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主體應是什么?
(一)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家機關是指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建立起來的中央和地方各級政權機關和管理機關。它包括各級中國共產黨委員會、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等機關,以及各民主黨派的管理機構。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是指在以上這些機關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務活動的人員,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國家干部和公務員。它不包括從事勞務性的人員,如國家機關中的門衛、炊事員、清潔工等勤雜人員和部隊的戰士。
(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公司之間參股聯營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為國有公司所控股的公司。國有企業是指國有公司以外的財產所有權歸國家所有的工業、農業、交通業、商品生產經營企業和第三產業。國有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投資興辦的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廣播、出版等事業單位,即國家事業單位。國有人民團體是指國家倡導而成立的有利于三個文明建設的群眾組織,如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僑聯等組織。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是指在這些機構中從事組織、領導、經營、管理或履行一定職務的人員。它不包括臨時工等編外人員。在實踐中,常遇到承包人在承包合同期內利用承包職務的便利,挪用承包國有公司、企業范圍內的資金,此情況,承包人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主體?筆者認為應區別看待:
1、職責性承包的承包人,可成為挪用公款罪主體。所謂職責性承包,是指承包人以經營管理經驗、技術從事經營管理活動,在承包期內享有經管財產、人才使用、資金使用(對公務使用)等自主權,按規定上繳利潤,并獲得報酬的承包。其承包的承包人實際是國有公司、企業中主管和經管國家財物的人員,故可成為挪用公款犯罪主體。
2、風險性承包的承包人,不能成為挪用公款犯罪主體。風險性承包,是指承包人以財產作為風險抵押擔保,除按合同規定上繳一定的承包費或管理費外,享有經營的各種權能,執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一旦虧損到期交不出應付資金或財物,則以擔保物作為抵押的承包。其承包,盡管國有公司、企業交給承包人的資金或財物的國有性質不變,但在合同期內允許承包人享有和支配這些公款公物的使用權,挪用這些公款公物,不成為挪用公款犯罪主體。
(三)國家機關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這里講的委派,指委任和指派。受委派人員不論委派前是否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不影響其主體資格。在少數非國有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國家機關和國有事業單位為行使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能,有時會委派人員到其中從事公務。其委派在多數情況下,是用于含有國有資產的混合股份制公司、企業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這是因國家機關或國有公司、企業為了對所參與的國有資產行使管理權,而專門在這些企業中委派代表管理國有資產。由此可見,在含有國有資產的混合股份制公司、企業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國家機關或者國有公司、企業委派的工作人員,可成為挪用公款犯罪主體,無可非議。但作為這些企業中非國有資產的投資者及其聘用的人員,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主體?有的認為,含有國有資產的混合股份制公司、企業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生產經營要受國家宏觀調控,甚至有的還納入地方政府或國家計劃,企業的利潤除部分歸非國有投資者外,其它部份歸國有公司、企業和通過納稅等途徑上繳國家財政,其財物具有國有公款公物性質,主管、經管和經手財物的人員實際上也是經有關機關或者國有公司、企業的同意和認可,應屬于國家機關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的人員,故可構成挪用公款犯罪主體。筆者不贊同這些觀點,因為含有國有資產的混合股份制公司、企業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盡管公司、企業的資產含有國有資產,但公司、企業的性質屬于非國有公司、企業;在非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必須經國家機關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委派,才成為挪用公款罪主體。混合制公司、企業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非國有資產的投資者及其聘用的人員,不是國家機關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的人員,只不過是同意與他們合營。故不能成為挪用公款犯罪主體。
(四)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騙取國家專項資金犯罪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如果大家對于這個問題還有什么疑惑,我們有專業刑事辯護律師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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