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詐騙和詐騙罪怎樣認定?
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由于這種行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靜甚至“愉快”的氣氛下進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識較差,較易上當受騙。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詐騙罪侵犯的對象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三、詐騙罪的客觀表現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夸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范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根據本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以詐騙罪論處。
詐騙罪在商業領域中發生的概率非常大,涉及到合同詐騙、財產詐騙,甚至還有暴力涉恐涉黑詐騙。需要注意的是詐騙罪的判定不以詐騙金額的多少來決定,法律中只要對當事人的財產進行了侵害,就構成了詐騙罪,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界定。
信用證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借錢不還算犯法嗎,借錢不還能否構成詐騙罪
互聯網發達的當代怎么避免網絡詐騙?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用人單位勸退怎么經濟補償
2021-03-12值班律師收費嗎
2021-01-24不動產抵押未登記合同有效嗎
2021-01-14機動車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后如何賠償?
2021-02-05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是否有被扶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呢?
2021-01-18框架合同是否需要約定有效期
2021-02-23什么情況下格式合同無效
2021-02-20購買汽車合同效力如何
2021-02-03超市摔倒壓倒小孩誰負責
2020-11-25婚內能主張居住權嗎
2021-01-06國企勞務外包是否違規
2021-01-05勞動爭議調解不成的情況
2020-11-30人壽保險具體包括哪些類型
2021-01-13我國工程保險有沒有法律保障
2021-01-02男子墜亡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嗎
2021-03-24保險合同變更風險是如何的
2021-03-10人身保險合同的不可抗辯條款是什么
2021-03-23學生意外傷害保險理賠的標準是多少
2020-11-11財產保險意外傷害險種的理賠流程
2021-03-22投保人不履行告知義務保險人賠嗎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