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證據,它并不是一個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它也不是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責任的法定依據,這樣,既然它不屬于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為,也就排出了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提起行政訴訟的可能。
而且,現今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都沒有再規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制度,所以,當事人也不能申請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重新認定。
但交通事故當事人如對事故認定的責任不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對當事人的責任進行審查。
此外,當事人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73條規定,可以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開交通事故證據材料,同時依據《民事訴訟法》、《最高法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可要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交通警察出庭接受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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