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轉讓計稅依據是什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十九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予。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土地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答復意見:如不符合上述條件,我局將不予受理土地轉讓申請;如符合轉讓條件需提供以下資料并繳納有關稅費。
1、需提供的資料:
(1)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出讓合同原件(存檔留復印件,未發證的先補發證);
(2)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存檔留復印件,如未發證,出具未發證文字說明或房管局證明);
(3)轉讓雙方身份證復印件;
(4)轉讓方向我局提交轉讓申請原件;
(5)土地轉讓協議原件(存檔留復印件);
(6)土地估價報告備案表原件;
(7)交納各種稅費發票原件(存檔留復印件)。
2、應繳納的稅費:
(1)土地出讓金。土地評估價格的40%-50%。
(2)土地契稅。稅率為4%,詳情請咨詢縣財政部門。
(3)土地轉讓營業稅。稅率為14-15%,詳情請咨詢縣地稅部門。
(4)土地交易服務費。收費依據標準見贛發改商價字[2005]1071號文。
(5)土地登記相關費用。約200元/宗。
土地轉讓的計稅依據主要需要參考土地轉讓的意義。對于土地轉讓來說,其是一種土地使用權的出售以及轉讓行為,在進行轉讓時需要符合轉讓的條件與規定,在進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時,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交易服務費以及登記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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