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合同印花稅規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所以政府出讓土地要交合同印花稅,按所載金額0.5‰貼花。
一、定義: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設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
二、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三、征稅范圍: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其中,產權轉移書據按照所載金額0.5‰貼花。?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相關文件的規定,從2006年12月27日起,納稅人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支付土地出讓金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稅目,按照萬分之五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11 產權轉移書據 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立據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五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
三、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印花稅是針對房屋的轉讓或者是商品房買賣等實際中經濟獨立的行為所征收的稅額,所以在土地使用權的合同當中也應當做出印花稅的說明。對于印花稅的稅率來說一般都為百分之零點五的比例來進行征收,個人的產權交換也需要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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