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應負交通事故責任,沒有違章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二、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事實。損害他人健康的客觀存在是構成侵權損害民事責任的前提。如果沒有造成損害,或者某種行為可能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并沒有成為客觀事實,就談上交通事故責任。
三、交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所謂因果關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觀存在著一種內在的必然聯(lián)系。如果違章行為與這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一個重要條件。
四、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過失。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都是因交通事故當事人心理上存在著過失,即當事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應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知道違章行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卻輕信能夠避免。如果當事人存在著故意造成的不屬于交通事故的范疇。
交通事故責任者,必須具備以上四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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