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單位犯罪辯護人的范圍有哪些?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公民;
(3)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
(4)其他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公民。
不能擔任辯護人的范圍
1、正在被執行刑罰的人(主刑、附加刑、宣告緩刑)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灰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公、檢、法及國家機關安全、監獄的現職工作人員
5、本法院的人民陪審員
6、與案件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7、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二、辯護人的訴訟權利有哪些?
1、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辯護人根據自己對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其他任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或團體、個人,都無權干涉。
2、會見通信權。
3、調查取證權。
4、提出辯護意見權。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見。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有權為委托人辯護。對此,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
5、在案件的審判階段,辯護人有權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書。
6、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法庭調查階段,辯護人在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后,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法庭審理中,辯護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物,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可以就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和控方展開辯論。
7、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被告人的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即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有權對第一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
8、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9、拒絕辯護權。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訴。
11、辯護人在合法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沒有任何一條法律制度規定,在刑事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只能選擇律師做辯護人,可是如果當事人真的能理解到辯護人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的話,肯定不會去選擇因為沒有任何法律常識的人做辯護人,另外就是單位涉嫌走私罪,一般不會追究普通員工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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