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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