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于土地的使用制度是社會主義公有制,也就是說土地是國家所有,但是每個人都擁有土地的使用權,這個群里是任何人包括政府都不能任意的去侵占,如果侵占了土地使用權就要依法進行追究責任,那土地使用權的派生性規定是什么?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土地使用權的派生性規定是什么?
1、原公司變更登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蓋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原公司股東會關于分立的決議;
(3)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報紙報樣;
(4)原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的情況說明;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6)原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7)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需提交相應的文件;
(8)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分立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9)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2、新設立公司除按設立登記提交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公司股東會關于分立的決議;
(2)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報紙報樣;
(3)原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4)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分立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二、土地使用權不是永久性的。
由于商品房的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買房人所取得的只是房屋以及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權 (支付的房價實際上就包括了二者),所以土地使用權能用多長時間就關系到購買人的切身利益。法律對土地使用權按不同的用途規定了不同的使用年限,即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按照新頒布的《物權法》的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由此可見,住宅用地的產權人可以對土地永久使用,享有永久土地使用權;對非住宅用地(也就是指五十年和四十年出讓期限的用地)僅僅規定了“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將來制訂的法律如何規定非住宅用地的續期問題還是個未知數,但根據物權法可得出的結論是:非住宅用地到期后很可能不會像住宅用地那樣無條件自動續期。
對于土地使用權很多人都比較熟悉,因為在城市中很多人購買房子的時候除了房產證還會辦理土地使用證,對于土地使用權是有一定的年限但是按照我國相關法規的規定,使用年限到期后將會自動續期,保障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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