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城市:張家口律師 河源律師 欽州律師 張家界律師 泰州律師 固原律師 郴州律師 哈爾濱律師 綏化律師
我國一直是農業大國,但原有的小規模農戶經營模式,成本高產出少,土地利用率低,農民生活困頓,為了解放農村生產力,實現土地的規模化經營,突破制約農村經濟發展的瓶頸,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成為一大手段,那么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條件是什么呢?律霸小編將在此為您解答。
土地承包經營權條件
《土地承包法》第41條規定:“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來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按該條規定,轉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符合以下條件:
1、轉讓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只有農民可以完全不依*土地生活的時候,才應允許其轉讓。目前農民進城發展的情況比較負載。有的是農閑時進城打工,農忙時回家種地;有的是有相對穩定的工作,已在城市生活了幾年,甚至更長的時間,但他們通常是合同工,合同終止即失去生活來源;有的已在城鎮安家置業;有的在城市上學;有的是進入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這些人的相當一部分,當失去工作,失去生活來源和生活保障時,可能回到他們的故鄉,依*他們的承包地維持基本的生活。
《土地承包法》第41條規定:“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才可以轉讓土地,不具備這一條件的不應允許轉讓土地。至于什么叫“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實踐中可根據實際具體情況而定。有一點明確的是,所謂穩定的職業不能是農業職業。
2、經發包方同意。規定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要經發包方同意,而不像轉包、出租和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只需向發包方備案即可,這是因為:一方面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使得原由的承包關系終止,發包方與受讓方要確立新的承包關系,特別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轉讓,發包方與承包方的關系也不再是集體經濟組織與成員的內部關系,受讓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承包主體資格,是否具有承包經營的能力,直接關系到承包義務的履行。另一方面,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將使承包方失去土地,如果由承包方隨意轉讓土地就可能出現某些人為了欠窄還錢或游手好閑,將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款項花光后,又要集體經濟組織為其負擔生活保障或又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承包地的情況。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許經發包方同意是必要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轉讓土地的,發包方應予準許。
3、受讓方應當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該條件對受讓方有二方面的要求:一是,受讓方必須從事農業生產;二是受讓方是農戶。投資開發農業的工商企業,城鎮居民,外商不能夠成為受讓方。要受讓方應當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可以保證土地的農業生產用途,滿足其他農戶對土地這一生產資料的需求。
承包人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對已經轉讓的部分,不論是全部還是部分轉讓,受讓方都應與發包人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對于未轉讓的部分,原承包人與發包人應重新確立承包關系,變更原有的承包合同。
通過上文我們知道了農村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條件是什么,但現實中卻存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時轉讓程序不規范,甚至通過“口頭協調”來進行,最終導致糾紛不斷,使得農民利益受損,所以實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時一定要慎重,按照規定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咨詢律霸棗莊律師。
土地承包合同轉讓的條件是什么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期限到底是多久
土地承包權流轉和轉讓的區別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有何區別
2021-01-25村干部選舉新規定有哪些
2021-03-05刮蹭隔天報案有效嗎
2021-02-26協議與實際不符可否作廢
2021-01-07代書遺囑有效的條件
2021-02-04不出贍養費打官司能打贏嗎
2021-01-10女方離婚訴狀范本是怎樣的
2021-03-21轉繼承怎么規定
2021-01-06工程停工買賣合同可否解除
2021-01-18全權代理有什么效力怎么規定
2020-12-06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具體內容
2021-03-18被保險人自殺保險公司會不會賠償
2020-12-30被搶新車變舊車 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2021-03-26逆行出車禍保險賠嗎
2021-03-14在車險不足額保險合同如何賠償
2020-12-23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是什么
2020-12-12保險合同疑義條款如何解釋
2021-02-12車輛未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保險公司能不賠嗎
2020-12-19保險理賠需要哪些流程,保險理賠的原則有哪些
2020-12-05產險投保指南
202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