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兩個概念。兩者都屬于故意犯罪,容易混淆。如何區分中止犯和未遂犯似乎是刑法理論的必然結果,但在司法實踐中,中止犯與未遂犯的理論之爭卻違背了法治的基本精神。
1.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情況。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時效性、中止的自動性、中止的客觀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個特征。
2. 未遂犯——不能犯的未遂犯是指由于犯罪分子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導致犯罪已經開始,但尚未得逞的情況。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國《刑法》第24條規定:“沒有造成損害的,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開始實施犯罪。
對未遂犯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主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阻止犯罪結果中止的。中止犯罪沒有造成損害的,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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