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案例分析
被告人唐某,男,生于一九六七年八月十二日,漢族,高中文化。因包庇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日被刑事拘留,同年五月二十一日被逮捕(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被取保候審,十二月四日撤銷取保候審)。現羈押于汝南縣看守所。汝南縣人民檢察院于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以被告人唐某犯幫助毀滅證據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汝南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袁紅衛、孫華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已審理終結。
汝南縣人民檢察院(1997)汝檢刑訴字第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夜竄到汝南縣人民檢察院,將該院提取的西關村民委員會第六村民組的帳本、票據盜出后燒掉,其行為已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供認,沒有提出辯護意見。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唐某之妻張文秀任本村民組財務會計,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九日因涉嫌貪污被汝南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四月二十四日夜,被告人唐某越墻進入汝南縣人民檢察院起訴科辦公室,將該科提取的本村民組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六年度的會計帳及現金帳盜出,在檢察院二樓廁所內撕下總帳74頁,現金帳14頁燒掉后逃離現場。
上述事實,有如下證據證實:
1證人付文化、李明證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下班后將裝有西關六會計帳放在辦公室一頭沉桌柜里,沒有鎖第二天上班時發現帳本被盜,其中有正在查證的5500元現金去向的明細帳和群眾舉報的其它問題也無法查證。第二天在打掃衛生時發現廁所內有燒紙的痕跡。
2案發后現場勘查筆錄、提取的遺留物及照片在卷佐證。
3被告到案后供述的作案時間、地點、燒掉的帳目數量等情節與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相一致。
上述證據已經庭審核實,證據確切,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為擺脫檢察機關對其妻的追究,故意燒毀大量證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被告判決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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