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犯第二次犯罪怎么量刑
犯罪分子構成累犯的,對于第二次犯罪,人民法院在量刑時,應該依據犯罪情節從重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量刑的一般原則】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一般累犯的特征
1、主觀條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因此,把構成累犯的前后兩次犯罪限定為故意犯罪。過失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很小甚至沒有。由此決定,刑法規定的一般累犯的前后兩罪只能限于故意犯罪。
2、刑度條件: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均是在有期徒刑以上。"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犯罪的全部情況,最后確定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同時也包括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緩的犯罪分子。
3、前提條件: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一般說來,未經刑罰的執行,是難以測定出犯罪人是否已經得到改造,是否還會實施犯罪。
4、時間條件:后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假釋期滿以后五年內。犯罪人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假釋期滿以后回歸社會的一定時期,是其重新適應社會的過渡時期,或者說是其重新犯罪的危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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