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高考組織作弊如何判刑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最新高考組織作弊的,會構成組成作弊罪,對犯罪分子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7年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之一 【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考試罪】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考試作弊行為的司法認定
作弊與舞弊是同義詞,舞弊行為在《現代漢語詞典》被界定為:“用欺詐的方式做違法亂紀或不合規定的事情,如考試舞弊等”,無論行為人采取傳統的作弊手法或是現代的高科技手段,都應屬于作弊中采取的欺詐方法范疇。據此,筆者認為,考試中的作弊行為,則表現為行為人采用欺詐方式做違反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
其次,考試作弊行為可能發生的期間認定。行為人在整個考試及與其相關的活動中都有可能實施作弊行為,因而對考試作弊行為的認定,不局限于考前、考中和考后三個階段。只要存在作弊行為,無論該考試過程是否結束,都應該按照犯罪來認定。
最后,考試作弊危害行為的認定。刑法中的危害行為,體現行為人違法的意志因素并在其支配下實施的危害社會的動作行為,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考前刺探、竊取試題,出售答案;考試中組織槍手替考,將拍照、謄抄試題帶出考場;考后請托篡改分數等,這些都是行為人積極的作為,他們對作弊結果的追逐,體現出他們強烈的意志因素和社會危害性。也有的通過不作為形式來達到作弊的目的,主要發生在考生之外的其他人員,如監考老師發現存在作弊行為不履行監管而助考的,或是閱卷、評卷中配合他人作弊的瀆職而助考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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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春海律師,男,畢業于燕山大學法學專業,山東濱藍律師事務所主任,專職律師。 自執業以來,一直從事房地產、公司、金融等法律事務,在為房地產、公司企業、銀行、擔保公司、政府機構等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該律師以其優良的專業化服務和勤勉的敬業精神贏得了廣大客戶的好評。 先后為濰坊信悅房地產有限公司、濰坊市家福置業有限公司、濰坊市一鼎裝飾有限公司、濰坊萬泰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濰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濰坊分行、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山東津海油氣能源有限公司、彩娜菲詩(中國)全國連鎖機構等多家單位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為濰坊市濱海地稅局、濰坊市坊子區招商局、濰坊市坊子區安監局等多家政府機關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全程參與濰坊市奎文區集體資產改制專項法律服務工作。 聯系方式:1786121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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