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侵權時受害者如何維權
壟斷本來就是強者和弱者之間的博弈,能改變博弈力量對比的一是國家的法律和制度約束,二是消費者以及小企業本身的維權意識。
《反壟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涉嫌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反壟斷機構舉報,舉報采取書面形式并提供相關實施和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而這里的反壟斷機構指的就是發改委、商務部和工商局。而具體是向哪個部門提出舉報呢?再看三大機構的有關規定。工商總局2009年通過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條定義了適用范圍:不適用于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方面的價格壟斷行為。發改委也在2010年制定了配套的《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從法律層面上看,消費者針對壟斷行為進行維權不存在障礙。但經營者實施的壟斷行為往往涉及多種方式,對于一般壟斷協議和行業壟斷協議,一般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公用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外資并購和經營者集中等行為類型,而商務部、工商局、發改委管轄范圍的劃分并沒有細化到舉報人一看就明白的程度。企業或者可以直接找工商局,普通消費者往往是選擇民間監督組織消費者協會。消協每年的舉報和投訴中有很多就是針對電-信和聯-通“又貴服務又差”的,2005年,北京等4城市消協聯合致函電-信運營商,要求退還消費者過期電-信卡內的余額。所以無論是消費者還是中小企業,在投訴的時候都面臨著“病急投醫難”的困擾。
另一方面,與大企業相比,消費者以及中小企業個體力量過于弱小,且訴訟量大、成本高,即使提起訴訟,也難以取得效果。作為單一的消費者,如果因為企業壟斷行為的小額損失而訴諸法律,往往消耗大量精力和時間成本,所以他們不愿意采取維權行為。企業也利用消費者不易抱團的弱點,對一些“霸王條款”無所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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