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第55條的規定: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關于本條的理解,根據《勞動法條文說明》第48條的規定,《勞動法》第55條中的“特種作業”指對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有十類:(1)電工作業;(2)鍋爐司爐;(3)壓力容器操作;(4)起重機械作業;(5)爆破作業;(6)金屬焊接(氣割)作業;(7)煤礦井下瓦斯檢驗;(8)機動車輛駕駛;(9)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10)建筑登高架設作業。國家標準《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85)和勞動部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對特種作業的范圍和特種作業人員條件、培訓、考核、發證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勞動法》第55條中的“特種作業資格”是指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之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并經過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考核成績合格者由勞動部門和有關部門發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它是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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