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劉某于2003年8月18日到某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未為劉某參加社會保險。2004年11月25日,公司在各車間門口張貼關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其與公司的勞動關系于2004年12月31日終止,務必在2005年1月1日至5日到公司辦理離崗手續并結算工資的通知。同年12月13日,劉某患病數次就診,2005年1月4日劉某與公司結算工資發生分歧,之后未上班,并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后未解決。
2005年7月,劉某就其工資、經濟補償金、醫療費、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養老、醫療保險費等問題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同時主張回公司上班。公司在庭審時明確不同意勞動者回單位工作,雙方關系已終止。
仲裁委于2005年9月27日裁決后,劉某不服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劉某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公司以公告方式通知終止勞動關系與法不符,并就劉某的工資、經濟補償金、拖欠工資的賠償金、繳納社會保險費、醫療費及病假工資進行了處理,明確劉某享有三個月醫療期,判決公司為劉某補繳自2003年8月18日至判決書發效之日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公司不服后上訴,二審于2006年3月20日維持一審判決。
劉某于2006年5月24日再次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5年9月28日至今的工資及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費、賠償金及社會保險費。公司以自2005年9月28日至今,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辯駁。仲裁委于2006年7月7日作出裁決,認為自2005年9月27日后,劉某未去上班,公司未支付工資,在長達九個月的時間里,雙方沒有履行各自的職責,雙方的事實勞動關系已終止,故對劉某的申訴請求不予支持。公司于2006年6月15日向劉某送達了解除勞動關系再次通知書。
劉某于2006年7月17日訴至法院,要求判今公司支付自2005年9月28日算至勞動關系終止的工資及拖欠工資的賠償金,支付2005年9月1日至今的醫療費及賠償費,繳納自2006年3月27日二審判決之后勞動關系存在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并要求支付對方解除勞動關系的醫療補助費和經濟補償金。
[分歧]:
對于本案中事實勞動關系何時終止有幾種意見:
1,一種意見認為因第一次判決明確補繳社保至判決書生效之日止,故應認定第一次判決書生效之日為勞動關系終止之日。
2,一種意見認為第一次法院判決確定的醫療期滿后勞動者未參加勞動,雙方因互不履行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故醫療期滿后雙方勞動關系終止。
3,一種意見認為第一次仲裁裁決之日之后雙方互不履行勞動關系的相應權利義務,雙方事實勞動關系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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