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動離職勞動關系中止了嗎
勞動者自動離職多長時間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在《勞動合同法》中和行政法規中沒有具體規定,以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制度為準(這個制度必須按法定程序制定)。一般無故曠工三日以上可以視為自離了,也可以認定為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款規定。
《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關系還存在。
辭職與自動離職有什么區別?
所謂“辭職”,只是一種約定俗成的講法,并不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關于“辭職”,如果要用嚴謹的法律語言來表達,應當表達為“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其重點有兩點:
1、勞動者主動表達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明確意思表示;
2、雙方勞動關系得以解除。
而“自動離職”若用嚴謹的法律語言來表達,應當表達為“勞動者不辭而別”。講到這里,聰明的讀者已經看出來了:相對于“辭職”,“自動離職”的內涵中有兩個特點:
1、勞動者沒有明確表示要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所以是“不辭而別”;
2、雙方勞動關系是否解除處于一種待定狀態。勞動者自動離職多長時間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在《勞動合同法》中和行政法規中沒有具體規定,以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制度為準(這個制度必須按法定程序制定)。一般無故曠工三日以上可以視為自離了,也可以認定為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款規定。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自動離職”往往并不能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為勞動關系的終結。
不建議勞動者去自動離職,一旦勞動者去自動離職的話將會給自己帶來各種的麻煩,同時損失比較大的是勞動者自己。如果對于員工自動離職的做法是否能夠獲得法律支持或是會產生哪些嚴重的后果不清楚等,可以在線咨詢律霸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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