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累犯的量刑
1、在本案合議庭達成合議之前,任何人只能給出大致的原則,而無法做出準確的量刑判斷。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非法拘禁罪的法定量刑原則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合議庭會根據庭審過程所認定的犯罪情節、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是否累犯、是否積極賠償受害人并取得諒解、是否投案自首等依法應從輕或從重處罰的事由,做出罪與罰相適應的判決。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65條、238條
非法拘禁罪注意事項
(1)司法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經查明無罪,立即予以釋放的,這種情況屬于錯拘錯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經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決定解除強制措施,有關執法人員仍拒不釋放或者拖延釋放的,則應視為非法拘禁的行為。
(2)從司法實踐看,非法拘禁他人時間較長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毆打、侮辱等情節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惡劣影響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的;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均應以非法拘禁罪論處。但是,如果非法拘禁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認為是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羈押期限,應嚴格執行。
(3)如果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故意致人重傷或者故意將他人殺害的;或者對被害人進行毆打、侮辱等行為已達到犯罪程度的,則應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實行數罪并罰。如果非法拘禁的行為同其他犯罪行為之間存在著牽連關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凍餓而死,就同時觸犯了非法拘禁罪、故意殺人罪兩個罪名,應當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擇一重罪處罰,不必實行數罪并罰。
(4)以索債為目的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社會上出現的因債權債務糾紛引起的"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應視為非法拘禁罪,而不能以綁架罪論處。
對于非法拘禁罪是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根據相關的法律條例規定,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非法拘禁罪的法定量刑原則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定罪。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律霸網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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